真相网:“诉江刑事控告书怎么写以及立案需要附带哪些材料” (今天共有4篇文章) |
Posted: 10 Jun 2015 09:19 AM PDT 【真相网2015.6.10】诉讼是法律方面的专业术语,涉及到一些专业知识,所以我们尽量做到专业化,同时利用诉江的契机全面、多角度讲清真相、揭露邪恶迫害。控诉在法律层面的目地是立案、审判,立案就有立案的条件和程序。因此控诉书要符合格式标准,尽量提供详实的附带的材料。 首先介绍刑事控告书的格式。控告书一般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份。 (一)首部。应当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二)正文。是刑事控告书的主体部份,包括控告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尾部。依次写明:致送公检法机关的名称、控告人签章、时间和附件名称。 刑事控告书需要附带哪些材料? 这里我要详细阐述控告事实理由以及附带材料的第四项:证据材料。 这些是控诉书的核心。从人间法律层面讲诉讼就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進行的。从救度众生角度讲控诉书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就是我们讲清真相、救度众生的关键。 我看到有的控诉书把江魔头触犯的罪名罗列出来,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罪名。 其实通过诉江可以开创一些法律适用的先河,归正世间的法律,脱下其冠冕堂皇的外衣,让法律成为真正的惩恶扬善的武器,所以不要用观念框住自己。 同 时我发现附带的证据材料不全面,仅有一个被迫害的经历。其实,每一条罪名都应该有对应的证据,不是笼统的写一份迫害情况。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等。所以每份控诉材料都不是千篇一律的,因为每个人受迫害的情况不同,不需要罗列所有的罪名,针对你受迫害的情况和能够提供的证据 材料罗列罪名。 下面我将涉及的罪名列举如下,有遗漏之处请同修予以补充完善: 1、国际法规定: 危害人类罪:针对人性尊严及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 2、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3、违反《劳动法》,非法开除员工、扣发工资、薪金等违法行为。 列出罪名后,附带的相关证据我抛砖引玉的举例说明: 例如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证据是江魔头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污蔑法轮功是邪教,再写清楚法轮功为什么不是邪教,可以从什么是法轮功及法轮功全世界洪传谈起,一直到国家规定的十四种邪教组织里没有法轮功,都可以作为证据。这个证据本身就是在讲清真相。 也可以从舆论媒体造假的角度谈。比如将天安门自焚伪案的图片打印出来再附上文字说明,这也是证据。 例如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例如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共 产党的所作所为证明它是一个邪教。以阶级斗争、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为中心的共产党教义,导致了充满血腥暴力与屠杀的所谓共产革命。共产党政权的红色 恐怖持续约一个世纪,祸及半个世界,导致数千万至上亿人丧生。这样一个创造人间地狱的共产党信仰,正是人世间的头号大邪教。 江魔头利用共产邪党破坏中国《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的实施剥夺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非法绑架、关押无辜善良民众等。 我只在这里简要罗列了罪名和证据材料,具体法律文书的书写要根据个人的经历和心态。正法修炼和 个人修炼是不同的,作为大法弟子不是单纯为了个人的提高和圆满,将恶人绳之以法也不是我们的目地,大法弟子就是走师父安排的路——救人,修成新宇宙无私无 我、先他后我的正觉。所以在书写诉江的文章时也要用心去做,心怀对所有不明真相的众生的慈悲善念,因为大法弟子是众生能否得救仅有的唯一希望。 一点浅见,请同修慈悲指正! 附:刑事控告书模板 控告人:姓名 、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被非法关押,写明被非法关押地点) 被控告人: 江泽民,男 ,89岁,前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军委主席 控告请求: 事实与理由: 例 如第一部份是江魔头的具体犯罪事实:大法弘传上亿人身心受益,被控告人出于对法轮功创始人的妒忌之心及对修炼人数众多的恐惧,于1999年7 月滥用手中的权力,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发起了对信仰"真、善、忍"法轮功学员的疯狂迫害,亿万修心向善的民众及其家人被卷入长达十六年的浩劫之中。 众多法轮功学员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被控告人江魔头对这场迫害的发生、推行和延续,有着不可逃脱的罪责。 一 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在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和淫威下,中国大陆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国性恐怖组织──纳粹盖世太保似的"六一零办公室",是一个 全国范围的执行秘密任务、推行和实施这场血腥迫害的机构。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后,江泽民又命令"六一零办公室"系統性的对数以千万计坚持信仰"真善 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 例如,江在任职期间对法轮功信仰群体实施了灭绝政策,正是在它的策划、指挥下,导致我遭受到了如下迫害: 什么时间被非法绑架,非法拘禁在何处,被非法关押的多长时间?哪个法院枉法裁判?迫害给我包括身心、家庭、事业、经济、人际关系等带来了怎样的巨难? 例如:被控告人所犯罪行: 1、违犯国际法和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已构成公认的国际犯罪。 被 控告人为了达到其妄图根除法轮功的目的,对作为信仰群体的法轮功学员实施"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国家恐怖主义灭绝政策,已经构成了群体灭绝罪。中国已经加入联合国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据此,江泽民作为中共迫害元凶违 反国际法,已构成危害人类罪、酷刑罪等公认的国际犯罪。 2、违反《宪法》: 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违反第三十八条侵犯公 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违反第三十九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3、触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4、违反《刑诉法》: 违反《刑诉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江的所作所为给我个人和家人造成了极大伤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我的合法权利,更为了免于中华民族沦陷于道德崩溃的泥潭,特对江提起刑事诉讼。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附: 转载自明慧网 | |||
Posted: 10 Jun 2015 09:15 AM PDT 【真相网2015.6.10】六月三日至五日,明慧网又收到来自中国大陆二十省和四个直辖市共三百二十九人控告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诉状副本。这些诉状来自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人及朋友,已经通过邮寄投往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要求司法机关立案,依法追究发动并维持对法轮功长达十六年灭绝性迫害的元凶江泽民的刑事责任。
一 九九九年江泽民以小人妒嫉,以"亡党亡国"为借口,亲自拍板做出全面镇压法轮功的决定,动用全部国家机器,包括军队、媒体、公安、警察、武警、国安、司法 系统、人大、外交、伪宗教团体等,开足马力,铺天盖地地开始了对修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民众的群体灭绝性迫害。一方面通过媒体大肆诬蔑诽谤法 轮功,更上演"天安门自焚"欺骗国人,挑起国民对法轮功的仇恨;另一方面,设立610非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动用暴力机器抓捕、关押无辜的法轮功学 员,再通过劳教、判刑以及酷刑折磨和暴力洗脑逼迫他们放弃自己的信仰;更通过株连政策,让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人在社会上受到歧视,从而剥夺他们的基本生 存权,甚至造成许多原本和睦的家庭妻离子散。 江泽民发动的这场迫害给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人造成的伤害,我们从这三百二十九人发来的诉江控 告书中可窥见一斑。这三百二十九人来自河北省、山东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湖南省、河南省、四川省、重庆市、宁夏、陕西省、湖北省、北京市、广东 省、江苏省、江西省、安徽省、甘肃省、上海市、天津市、内蒙古、广西、浙江省和贵州省。他们中有公司职员、教师、工程师、工人、农民、政府公务员、铁路职 工、国防部公务员、医生、纪检办主任、银行职员、生意人、财务工作者、党务秘书、交通局职工、司法所职工、工商局干部、离退休干部、地质队人员、技术监督 局局长、采矿工程师、炼油工人等。他们当中年龄最小的是十九岁的吉林市聂威暕,年龄最长的是九十三岁的山东省招远市谢淑美。年龄分布如下图:
这 329人中除五人是法轮功学员的家人、朋友外,其余324名法轮功学员均遭受不同形式的迫害。这324人中曾被绑架并非法拘禁在拘留所或看守所的有265 人,占324人的82%;230人被抄家或遭受其它经济迫害(诸如勒索钱财、非法开除、扣押工资奖金或退休金等),占71%;被关押期间遭受毒打或电棍电 击、野蛮灌食、吊铐折磨、铐在铁椅子上、不准睡觉等酷刑折磨的有157人,占48%;被劳教迫害的有134人,占41%;被关入洗脑班迫害的有117人, 占36%;被非法判刑的有49人,占15%。
现年十九岁的吉林省吉林市聂威暕在诉状中写到:
现年五十二岁的吉林省永吉县付淑华在诉状中说:
然而江泽民却对这些通过修炼法轮功而获得身心健康的人们实施"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 上文提到的马忠波女士就曾于二零零零年被非法劳教,关在万家劳教所,遭受两次强行转化迫害,她在诉状中说:
现年四十五岁的宁夏法轮功学员马智武在诉状中说:
这些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人、朋友在诉状中要求司法机构依法追究江泽民的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转载自明慧网 | |||
Posted: 10 Jun 2015 08:49 AM PDT 【真相网2015.6.10】按照中国大陆刑法的规定,江泽民的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滥用职权罪,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等。 下面主要谈谈在中国大陆如何适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中国大陆司法机关起诉江泽民、追究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犯罪的问题。 一.江泽民所犯的罪行: 从1999年7月开始,江泽民利用职权,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强行将法轮大法污蔑为"×教"(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组织全国各级党政军工作人员及各界力量对法轮大法的修炼者进行残酷的迫害。迄今为止所犯的罪行主要有: 1. 滥用职权罪 滥 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宪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 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 特权。"由此可见,一切公民(包括共产党的高官在内)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江泽民滥用职权凌驾于这一规定之上发动 对修炼人的迫害,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构成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故意杀人罪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江泽民所组织的全国各级党政军工作人员及各界力量对法轮大法修炼者的残酷迫害直接打死了很多人。这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罪 江泽民所组织的对法轮大法修炼者的残酷迫害直接导致很多人受伤、残废。这种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非法拘禁罪 《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江 泽民所组织的对法轮大法修炼者的残酷迫害中,经常随意抓捕人,经常将没有违法犯罪的人进行拘留、劳教或判刑;还特地在各地设置"法制教育基地"专用于关押 法轮功学员。有很多法轮功学员甚至多次被关押。这种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绑架罪 江泽民所组织的全国各级党政军工作人员及各界力量对法轮大法修炼者的残酷迫害中,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要求放弃修炼的目的,经常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法轮功学员。这种行为构成的是绑架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抢劫罪 《宪 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江泽民所组织的全国各级党政军工作人员及各界力量对法轮大法修炼者的残酷迫害中,经常从法轮功学员 的家或者其他场所强行抢走电脑、打印机、现金及金银首饰等财物。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 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7.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很多法轮功学员的家属受到威胁要求交押金、保证金、办案费、法制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 《刑 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非法搜查罪 非 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 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江泽民所组织的全国各级党政军工作人员及各界力量对法轮大法修炼者的残酷迫害中,经常组织人员随意搜查法轮功学员的身体和住宅,构 成非法搜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9.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 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江泽民所组织的对法轮大法修炼者的残酷迫害中,经常组织人员随意进入甚至强行破门进入法 轮功学员的住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10.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宪 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扰乱、冲击或者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 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江泽民所组织的全国各级党政军工作人员及各界力量对法轮大法修炼者的残酷迫害中,经常组织人员对于 公民在公园等公众场所合法的炼功、锻炼身体和在家庭的合法的学习、心得交流等活动,进行扰乱、冲击、阻挠甚至抓人,构成破坏集会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犯破坏集会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迫 害法轮大法修炼者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侮辱、诽谤、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等犯罪,但这些犯罪主要用于追究直接实施迫害的犯罪分子,在起诉江泽民这方面笔者建 议以前述10种犯罪为主。此外,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主要涉及因信仰某一种宗教而受到迫害的人,对法轮功学员不适用。 二.如何通过中国大陆司法机关追究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的犯罪 (一)追究刑事违法犯罪的主要诉讼形式 1.公诉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起诉书,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自诉 自诉是指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的诉讼。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4.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追究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犯罪的具体途径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江泽民组织发动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所犯下的10种主要的犯罪都属于公诉案件,因此,公民不能以个人身份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诉。但是,公民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提出控告或者检举(举报)。 如果检察院接受了控告或者检举(举报),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江泽民的刑事责任,那么,公民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江泽民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 如果公民提出控告或者检举(举报)之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那么,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刑 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鉴于江泽民对法轮大法修炼者的迫害是全国性的,因此,控告和 检举(举报)最好是提交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然,提交给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 在追究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犯罪对各种具体途径中,控告是目前最合适的一种途径。 1. 控告 控告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向司法机关告发,要求予以惩处的行为。 控告一般是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主要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要求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公民的控告权受到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 《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三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 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 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控告可以以书面 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属于口头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签名或盖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控告人:控告应实事求 是,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照管辖 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 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控告状(书面控告)的格式:控告状并没有法定的标准格式。但为使控告状更为规范并使控告目的较为顺利地实现,实践中书写控告状时,一般应采取以下形式: 控告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机构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地址等基本情况。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实要素。 控告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写明主要证据及其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检察院(或×××公安部、××人民法院) 控告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1.本状副本×份; 2.证据××份。 2. 检举(举报) 检举是指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检举与"举报"的含义类似。 检举(举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项民主权利。 《宪 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 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 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公民检举(举报)可以通过电话举报、信函举报、传真举报、网上举报,也可以当面举报、预约举报或者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 对于公民举报,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均应受理。受理后依照有关管辖范围分工的规定,进行分流,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并由承办部门将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扣押公民举报的线索,也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刑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为"物质损失"、"经济损失"。具体讲: (1)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原则上都属赔偿的范围。 直接物质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必然造成的物质损失,既包括已经遭爱的实际损失,也包括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直接物质损失主要有五类: ①因犯罪行为直接损毁的财物; ②用于被害人本身的费用。如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就医交通费、残疾用具费; ③因陪护被害人或料理被害人死亡后果而产生的费用。如陪护人员的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车船费,运尸费,丧葬费,亲属的奔丧费等; ④原由被害人抚养和赡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补助。而因犯罪行为可能带来的物质损失是间接物质损失不属赔偿的范围。 (2)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不属附带民事赔偿的范畴。 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人格、名誉、精神或者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损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因容貌、肢体等残损导致婚姻、就业、生活等困难而遭受终身精神痛苦的,在赔偿人身损害时可一并考虑精神损失情况,但不单独判令赔偿精神损失。 4.刑事自诉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公民对下列三类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由于前两类案件所涉及的都是很轻微的刑事案件,不能适用于江泽民那样的重罪。第三类也是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这种很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的。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转载自明慧网 | |||
Posted: 09 Jun 2015 04:10 PM PDT 【真相网2015.6.10】 ![]() 1999年6月10日,在前中共党魁江泽民的指使下成立了专用来迫害法轮功的非 法组织"中央610办公室"。中共江泽民集团发动这场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其惨烈程度远远超出人们的想像。无数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甚至发生大量活摘法 轮功学员的器官,从中牟取暴利,罪恶滔天,罄竹难书。 16前的今天,1999年6月10日,中共江泽民集团为了专门迫害法轮功,成立了中央"6‧10"小组,下设执行机构"6‧10办公室"",这一非法机构,直接归江泽民和中共政法委管辖。该机构类似"中央文革小组"和德国纳粹的"盖世太保"机构,一直凌驾于中共的法律之上,其任务是专门策划和驱动对法轮功的大规模镇压。 今年5月底以来,中国大陆各地的法轮功学员纷纷对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提 出控告。据海外《明慧网》报导,从2015年5月28日至今,来自河北、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河南、四川、重庆、宁夏、陕西、湖北、北京、广 东、江苏、江西、安徽、甘肃、上海、天津、内蒙古、广西、浙江和贵州等省份的大批法轮功学员,状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诉江大潮正在兴起! 海 外"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下称追查国际)通告指出,应天时,顺民意,起诉首犯江泽民,全中国、乃至全人类审判江泽民、彻底追究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反人 类罪,是天意,是民心,是历史的必然!是正义之举!任何干扰、破坏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的行为都是严重犯罪,必将受到严厉惩罚! 江泽民一意孤行 成立"6‧10办公室"非法组织1997年2月19日,邓小平死后,中共党魁江泽民为了在政界、军中树立"权威",把打压正在中国迅速兴起的法轮功作为其调动整个中共的筹码;而时任中共政法委书记罗干为了捞取"升迁"的政治资本,他们狼狈为奸,有预谋地发动了对上亿法轮功学员的镇压运动。 1999年4月11日,罗干联合其连襟、科痞何祚庥在天津教育学院《青少年科技博览》杂志发表文章,以捏造事实的卑劣手段,指名恶毒攻击、陷害、诬蔑法轮功。随后,天津当局非法抓捕了45位反映情况的法轮功学员。 4月25日,有上万名法轮功学员到北京国务院信访办和平上访,争取合法的炼功权利与信仰自由,上访代表提出三点要求:释放天津被捕法轮功学员;给法轮功修炼群众一个宽松的修炼环境;允许出版法轮功书籍。 过程中,法轮功学员所表现出的和平理性和对正信与公义的坚守,赢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争相报导,称"四.二五"为中国上访史上规模最大、最理性平和、最圆满的上访。 但 江泽民出于个人对于法轮功和李洪志先生广受欢迎的妒忌,在当时中共政治局其他6个常委都反对的情况下,江泽民拿出"党性和亡党"的帽子威逼。此前,中共前 人大委员长乔石在1998年根据对法轮功的详细调查和研究,最后得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并于当年年底向政治局提交了调查报告。 但江泽民一意孤行,于1999年6月10日设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国性恐怖组织、专门迫害法轮功的"中央6‧10办公室"(简称,"6‧10")非法组织,负责组织、策划、密谋、指挥各种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行动及所有事务的特殊机构。 江泽民的"6‧10"小组在统管公、检、法、司的同时,还有权干涉特务、外交、财政、军队、武警、医疗、通信等各个领域,"6‧10"成了能够调集全国几乎所有资源的特权机构。 当时中央防范和处理X教问题领导小组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江泽民密友李岚清负责,罗干具体指挥督办,直接受江泽民控制。十七大以后,周永康接管了庞大的政法系统的权力和资源,并通过奥运安保及其扩张的维稳体系,和薄熙来等人结盟,逐渐形成了中央的第二权力中心。 "十八大"前夕中南海激烈的权力搏击的焦点是:江泽民、周永康要将权利继承人薄熙来推进中共最高权力层,并策划通过政变,让薄熙来替代习近平。然而王立军出逃美国领馆令周、薄政变计划破产。 江泽民成立"6•10"办公室 国务院三任总理没签字由于"6‧10"的非法性,无论是公开的机构设置还是正式的新闻发布,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从来就没有公开承认过这个机构的存在。到目前为止,中共中央以下从省、市到县、区、乡(街道)各级别的"领导小组"是何时成立的,没有任何公开文件显示。 镇 压开始后,"6‧10办公室"被定为正部级常设机构。中共各级"6‧10"机构数以万计,专职兼职工作人员达百万规模,经费充裕,权力超乎一般政府部门和 公检法部门,只服从于党委,并直接对上一级"6‧10"负责。其职能是"指导和协调公、检、法、司法、安全各部门侦查、抓捕、起诉、审判等处理法轮功工作的一切活动"。 海外自由亚洲电台的专栏报 导称,"中央防范和处理X教问题领导小组"下属的常设办公室"中央防范和处理X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使用的是"国务院防范和处理X教问题办公室", 但事实上这个机构成立之后从朱镕基到温家宝再到李克强三任总理,谁也没有在这个机构的正副专职负责人的任免令上签过字。 该办公室本是中共中央直属机构,但打出国务院的招牌,即所谓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十八大"之前,李岚清、罗干、周永康先后任"中央防范和处理X教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王茂林、刘京、李东生先后出任"6‧10"办公室主任。刘京和李东生同时兼任领导小组副组长。 "6‧10"因是非法组织,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残酷血腥,一直是中共内部的重点保密单位,许多细节不为外界所知。虽然"6‧10"办公室能在早期的新闻报导中见到,但 并不见于中共中央一级公开的文件、正式的法律文件和政府文件。10多年来,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转入暗中,为掩盖迫害真相,中共的官方媒体中基本没有 "6‧10"的信息出现。 曾经发表《法轮功冤案不平国难不已》的北京律师谢燕益,他依据法律条文分析,"6‧10"是非法组织,功能、目的 无法可依。一是,它没有法律依据。宪法、法律、政府组织法,没有这个组织。没有依据,法院有法院组织法,政府有政府组织法、人大有人大组织法,它没有,没 有的话,它这个权力就是非法的。第二,它的手段、方式、它的功能、目地肯定是非法的。 中共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 甚至活摘器官牟取暴利1999 年7月20日,江泽民发动对法轮功的血腥迫害,开始在中国各地大抓捕,同时通过全国的广播、电视、电台、报纸对法轮功进行铺天盖地的诽谤、造谣、打压。江 泽民还下令对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 当时,中共内部很多人与百姓对迫害法轮功采取消极抵制,江泽民集团为了煽动对法轮功的仇恨,选择了在2001年1月的大年三十,这个最喜庆日子,一手导演了"天安门自焚伪案",愚弄百姓、栽赃陷害法轮功,煽动仇恨,以达到继续迫害的邪恶目的。 "国际教育发展组织"于2001年8月14日在联合国会议上,就"天安门自焚事件",强烈谴责中共当局的"国家恐怖主义行径",声明说:录影分析表明,整个事件是"政府一手导演的"。中共代表团面对确凿的证据,没有辩词。该声明当时被联合国备案。 2002年1月,北美中文电视台"新唐人"制作了揭露2001年"天安门自焚"真相的记录片《伪火》(False Fire),该片从各国参赛的600多部影片中脱颖而出,于2003年11月8日荣获第51届哥伦布国际电影电视节荣誉奖。 1999年7月20日,江泽民下令进行了一场遍及全国范围的大逮捕,所有被认为是法轮功"骨干"的成员都被中共拘留或带走问话。 从 7月20日凌晨开始,大量的法轮功学员开始从各地涌向北京为法轮功鸣冤、上访,为自己的合法炼功权利申诉。"6‧10"办公室要求地方政府不惜代价阻止群 众上访,通往北京的交通要道被严密封锁,军队进入一级战备状态。然而,仍然有许多人步行或骑自行车,穿山越岭赶赴北京。 中共江泽民集团发动 这场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其惨烈程度远远超出人们的想像。无数法轮功学员因此被非法绑架、关进精神病院、洗脑班、劳教所和监狱,甚至被迫害致死,还发生这 个星球上从未出现的邪恶迫害——大量活摘法轮功学员的器官,从中牟取暴利。无数家庭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据海外《明慧网》报导,中共对不放 弃修炼法轮功的学员进行残酷迫害的手段多样:如洗脑、罚蹲、罚站、吊铐、打骂、电棍、水牢、强制灌食、打嘴巴子、揪头发、透明胶带封嘴、抻刑、不让上厕 所、三九严寒天气泼水冷冻、大鞋刷子(大棍子)捅阴道、电击生殖器、电击乳房、关小号、抻死人床、十字挂、斜挂、平铐、强奸等百余种酷刑的折磨,迫害手段 集古今邪恶之大全。 ![]() 中共劳教所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种种酷刑。(明慧网) 为了维持这场迫害,江泽民集团动用及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在迫害法轮功的高峰期,动用相当于四分之三的国民生产总值的资源,把中国经济带入深重危机中,同时也摧毁了中国人的道德以及原有的脆弱的法制体系。一个中共辽宁省司法厅高级官员曾在马三家教养院解教大会上公开表示:"对付法轮功的财政投入已超过了一场战争的经费。" 大量迫害法轮功的中共官员遭恶报古人云:"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中共这些各级"6‧10"办公室主任是迫害法轮功的马前卒,但也因迫害法轮功而大量遭恶报,"6‧10"主任已成为死亡职位,有些地方的"6‧10"办公室主任都没有人去接替。 目前,刘京因作恶多端,造谣众多,现已患喉癌晚期;李东生、周永康已被抓;据悉,王茂林处境不妙;同时,江泽民、李岚清、罗干、王茂林、刘京、李东生、周永康等被海外的《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追查的罪犯,被告上国际法庭。 2013年3月23日,陕西汉中市"6‧10"办公室主任芦鹤鸣带女儿、女婿、小外孙和秘书一行6人,乘三菱越野车外出时,发生车祸,芦鹤鸣、他的女儿、秘书、司机当场死亡,现场惨不忍睹。 2012年7月7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6‧10"主任李佳明,在和妻子去超市途中,突发心梗死亡,结束了49岁的生命。 2012年2月,山东栖霞市"6‧10"副主任刘维东因结肠癌扩散,在栖霞市人民医院痛苦地死去,死时50岁左右。 2011年12月23日上午11时,甘肃省宁县"6‧10"办公室主任孟兆庆乘坐宁县法院一辆面包警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钻入一拖车前底部,油箱顿时起火,并引燃大车,火借风势,瞬间吞噬两辆车,孟兆庆当场死亡。 2010年5月30日,河北沧州市盐山县"6‧10"办公室主任孙保元,驾驶的汽车与一辆货车相撞,44岁的孙保元死亡。 中共"十八大"以来,大批江泽民派系的高官落马。截至今年4月27日,落马官员共有103人。其中有48人在总部设在纽约的"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下称追查国际)、"清算江泽民迫害法轮大法国际组织"和法轮大法明慧网公布的"恶人罪行"上,占总数的将近一半。 追查国际发言人汪志远说,这48个人只是记录在案的,其他人因为中共的信息封锁,没有反映过来,没有掌握到他们的罪行,但未必代表他们没有参与迫害。现在国内落马的大贪官大多数参与了迫害法轮功,追查国际坚持不懈地在追查。 记 录在案的48人是周永康、李东生、王立军、薄熙来、谷俊山、李春城、衣俊卿、刘铁男、郭永祥、王素毅、李达球、蒋洁敏、季建业、郭有明、付晓光、李崇禧、 金道铭、申维辰、阳宝华、赵智勇、苏荣、杜善学、万庆良、沈培平、徐才厚、姚木根、谭栖伟、谭力、张田欣、韩先聪、武长顺、陈铁新、周永康、白恩培、秦玉 海、蒋尊玉、隋凤富、朱明国、王敏、令计划、韩学键、孙鸿志、杨卫泽、马建、陆武成、景春华、徐建一、仇和、陈正权。 2013年12月20日,第一个与"6‧10"有关的原中共公安部副部长李东生落马,官方通告首次罕见强调其"中央防范和处理X教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6‧10"办公室主任的身份,并把其迫害法轮功的官衔放在最前面,公告其被"立案侦查"调查;5天后迅即被免职。 江泽民把中共拖向解体的深渊多 年来,由于法轮功学员们不屈不挠、持之以恒地讲真相,这场血腥迫害也日益受到国际主流社会的关注,尤其是臭名昭著的"6‧10办公室"更引起民主国家民众 的愤慨(例如,美国国会决议案就要求废除"6‧10办公室"),中共迫于国际舆论和海外起诉压力,于2003年10月15日,将"6‧10办公室"改名为 "防范和处理X教问题办公室"(简称"防范办"),对外界谎称"6‧10办公室"已撤销,实际上是换汤不换药的伎俩。 16年来,中共江泽民集团所掌控的政法委通过各级"6‧10",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耗费惊人财力,摧毁了中共法制,把中共拖向解体的深渊。 江泽民集团为了逃避清算,竭力要夺回中共最高权力,从而能胁迫整个国家机器,延续对中国上亿名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政策。也因此"江、胡斗"延续到现在的"江、习斗"。法轮功成为中国政局的核心。 江泽民曾多次狂妄的叫嚣"三个月消灭法轮功",如今16年过去了,法轮功没有被消灭。这16年来,法轮功学员秉承良知,不畏强权,坚持真、善、忍信念,不折不挠地揭露真相,令世人刮目,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赞誉。 如 今,中共江泽民集团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惊人罪恶被国际社会广泛曝光,引起各界对中共的谴责与唾弃,并引发中国民众的大觉醒,人们纷纷要求惩处江泽民、周 永康等人,并选择了退出中共邪党的"党、团、队"。现在,已有约2亿多中国民众选择退出中共邪党的上述组织,其中不乏中共高官,中共已全面步入解体阶段。 转载自大纪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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