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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网:“美国科学家发现:人不会真正死亡” (今天共有6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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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网:“美国科学家发现:人不会真正死亡” (今天共有6篇文章)


美国科学家发现:人不会真正死亡

Posted: 11 Jun 2015 08:47 AM PDT

真相网2015.6.11】美国北卡罗莱纳州维克森林医学院大学教授兰萨(Robert Lanza)声称,从量子物理学(Quantum physics)角度出发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人不会真正死亡,死亡的只是人类的肉身。

美国科学家发现:人不会真正死亡
震惊!美国科学家发现:人不会真正死亡(网络图片)

美国科学家发现:人不会真正死亡
人的意识并不会随着死亡而消失。人还有其他超越肉体的〝量子讯息〞,或者是说俗称的〝灵魂〞(网络图片)


兰萨声称他在量子力学中找到〝人死但未消失〞的诸多证据。他以生物中心论(biocentrism)支持自己的论点,指称是拥有意识的生命构成了宇宙,个人意识也是实质物体。时间与空间是人类意识的工具。

兰萨的研究发现,人在心跳停止、血液停止流动时,即物质元素处于停顿状态,但人的意识讯息仍可运动。人还有其他超越肉体的〝量子讯息〞,或者是说俗称的〝灵魂〞。死亡只是意识所感受到的表面现象,实质是一种幻想。

他 表示,生物中心论类似〝平行宇宙〞(Parallel Universes),当下所发生的每件事情,在对等的多重宇宙(Mutiple Universes)中也同时进行。如果我们在思考关于时间与意识的问题,另外一边对等的我们的意识也会受到影响。当生命走到尽头,即肉体机能停止时,还 会在另一个世界重新开始。

量子力学是在20世纪初由德国学者普朗克(Max Planck)等物理学家所创立。高端领域科学家用其观察微观物质世界,并用量子计算来解析多层次各独立宇宙空间或解释无法直接看见的现象。

量子理论表明:意识死亡后移动到另一个宇宙。


起诉江泽民 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

Posted: 11 Jun 2015 02:25 AM PDT

真相网2015.6.11】这里提供的有两个相互关联的控告状。第一个题为"刑事控告状(通用部分)"的文件包括江泽民对中国大陆法轮功学 员群体犯下的罪行,可以原样提交。第二个题为"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的文件应与第一个文件(通用部分)一同附上提交。"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应该 只包括与您的案件情况有关的事实。为此,"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包含多个让您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填写的空格。请仔细阅读,并不需要填写对您的具体情况不 适用的空格。比如,如果您的近亲属不是因为他所遭到的酷刑折磨而死,请跳过第二项的故意杀人罪。叙述时请简明扼要 。如果空格不够,请附上额外的纸张,并明确标明您所回答的问题。

祝成功

人权法律协会团队

(上文提供《刑事控告状(通用部分)》)


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
控告人:

被控告人:江泽民

本人根据一同附上的控告状中的指控对被告人,江泽民,提出起诉。控告状中详细描述了江泽民为以下罪行所需负的法律责任,包括他作为暴力镇压与酷刑折磨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共同犯罪的主犯的责任。

自 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如下所述,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中国宪法"或"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中国 刑法"或"刑法")第247, 232, 248, 254, 234, 236, 237, 238, 297, 399, 263, 267, 270, 275, 245, 244, 251以及第246条。

以下是支持本案、控告状中未提及的本人的个人迫害信息。

一、介绍

1. 如下所述,我是通过以下方式接触并开始修炼法轮功的:

2. 如下所述,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我变得更善良、更加宽容、更加真诚 。

3.如下所述,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我身心都获得了很大的受益。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

我和我的近亲属,或我的近亲属遭受了以下犯罪:

1. 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247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对我造成了剧烈的精神与身体上的痛苦。具体日期、时间、地点与人物如下:

为了强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对我实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2. 故意杀人罪

中国刑法第232条禁止"故意杀人"。

我的近亲属由于残酷的酷刑折磨被迫害致死。他是在下述情况下在监管期间被迫害致死的,或是由于在监管期间遭到的酷刑折磨与虐待而逝世的。

3. 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248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我在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被监管期间遭到了以下的体罚虐待。

4. 报复陷害罪

中国刑法第254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仅 因为我合法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我被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的人员当作"罪犯"对待。在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 以及其他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各类侮辱与羞辱人格的对待以及其他虐待。按照中国宪法,中国公民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 的只是行使这些权利而已。同时,我被剥夺了做无罪辩护的权利、质问对方证人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律师为我辩护的权力。对我的指控都是基于如法炮制的、模糊 的、过于宽泛、粗糙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暴力镇压而设计的。抓捕、参与非法监禁我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我遭 受了第254条所禁止的报复陷害罪。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和/或监狱的人员的职位与头衔,以及我遭到的打击报复的详 细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5.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中国刑法第234第三款禁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第四款禁止"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第五款禁止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

我有理由相信,我的近亲属被摘取了器官。我和这位近亲属的关系以及我的理由如下:

6. 强奸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中国刑法第236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中国刑法第237条禁止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或"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

如下所述,我遭受了强奸、轮奸、性暴力、猥亵、侮辱和/或其他性侵犯。

7. 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 条 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238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 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或囚禁。我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的。在没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情况下,我被拘禁、不允许做无罪辩护、并且无法(不论是 本人还是通过律师)质问对我的起诉的法律依据。对我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 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的大概时间、地点(如果知道的话)等信息。

8. 滥用职权 和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目击证人报告陈述,公安领导与官员经常通过非法罚款、恣意没收财产、敲诈钱财和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属等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圈套欺骗他们和/或胁迫他们转化、放弃信仰、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 击证人还描述了在全中国范围内,中共官员与中共所控制的监狱警察猖獗违反刑法第397条的现象 。犯人如果虐杀或残暴殴打法轮功修炼者,可以获得减期——甚至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法轮功学员家属经常被迫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残酷的虐待。家人 为法轮功修炼者提交的伙食费也时常都被监狱警卫和犯人共谋一起分赃。

如下所述,为逼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和/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罚款或由于非法的没收财产、敲诈等行为损失了财产或金钱。

刑法第399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统中的流氓成员违反刑法第399条的多个罪行已被中国律师与目击证人广泛报导。

通 过使用模糊的,任意的、专门为了暴力胁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斗争法轮功而制订的循环逻辑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与关押。指控我的证据都是捏造或是通过酷刑得 到的。我被剥夺了中国法律保证对所有中国人民适用的正当程序保护。对我的判决都是根据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经定好了的 。

9. 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63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267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270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275 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为了不让我修炼法轮功,我的法轮功书籍与其他财产被闯入家中的人员带走。我的一些财产也遭到了损害或破坏。时间、日期、地点与描述如下:

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的个人财产被闯入家中的人员损害或破坏。 时间、日期、地点与描述如下:

10.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245条精致"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等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闯入并搜查了我的住宅。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11. 强迫劳动罪

中国刑法第244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 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我在限制个人自由的劳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与其它方式的威胁以逼迫我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12. 迫害罪

中国刑法第251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13. 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234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 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见以上第 二章"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第1、2、4、5、6项。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殴打、侮辱、打耳光和被耻笑。

14. 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246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 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 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虫","蛇"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 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246条的犯罪行为。

三、违反国际法律的犯罪

自 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通过其它方式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 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 。如下所述,这些行为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

15.《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酷刑罪

《联 合国反酷刑公约》第1条第1 款禁止"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 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 造成的"。

为逼迫我承认自己没有犯下的罪行、提供他人的保密或敏感信息、或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进行打击与报复,我遭受了剧烈的身体上和/或精神上的痛苦与伤害。对我实施这些行为的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人员以及他们所控制的手下。

更多详情请见第二章第1、2、4、5和6项。

16.《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群体灭绝罪

《反种族灭绝公约》第2条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为。

对所有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犯下的罪行足以达到群体灭绝罪的要求。为了将法轮功从中国彻底铲除,我和其他同等处境的法轮功信仰者遭受了酷刑折磨、屠杀、器官摘除、非法抓捕、拘禁与囚禁、强制奴役等其他身体上的伤害。

这些大规模犯罪的详情请见附上的控告状。

17. 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及其它不人道行为

当某些指定行为,如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它不人道行为是针对任何一个民间群体的大规模或系统性的攻击的一部分且行为人知晓这个攻击时,国际习惯法将其定义为反人类罪。

强制失踪的定义是在政府或政治组织的授权、支持或默许下,逮捕、拘禁或绑架个人,并在这之后拒绝承认剥夺了该人的自由或者拒绝提供该人的下落的信息,目的是长期将他们转移到法律的保护之外。

已有成千上万的法轮功修炼者在拘禁中失踪。在被关押后,当局不允许法轮功学员和家人和朋友联络,多年没有音讯。在当局不告知他们的下落的情况下,他们的家属推测他们已经死亡了。我失踪的家属(如有的话)的名字是:

强制流放的定义是通过驱逐或其它胁迫方式,把一个或多个人,转移到另一个地点。

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都遭到以驱逐或其他胁迫方式被强制带到劳教所、看守所等地。

迫害的定义是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别的原因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由于其集体特性而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故意和严重的剥夺基本权利的行为。

包 括本人在内的法轮功修炼者都因为作为法轮功修炼者的身份而被剥夺了基本权利。这些行为违反国际法。被剥夺的基本人权包括但不限于:免遭强奸和轮奸,免于被 摘取器官,免于被非法或任意监禁和拘留,免于被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免受残酷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对待,免受侵犯强行法的违法行为,以及免遭虐待。

18. 长期任意监禁

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禁止长期任意监禁他人。

公安与610安全工作人员不经过任何法律或正当程序,把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关进劳教所、黑监狱、洗脑班、监狱等看守场所。在被关押期间,法轮功学员遭受了非法的待遇,包括酷刑、公开侮辱、器官摘取和其它形式的法外杀戮。详情请见以上第二章第7项。

下载《刑事控告状(通用部分)》(190KB)
下载《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35KB)

转载自明慧网

起诉江泽民 刑事控告状(通用部分)

Posted: 11 Jun 2015 02:22 AM PDT

真相网2015.6.11】这里提供的有两个相互关联的控告状。第一个题为"刑事控告状(通用部分)"的文件包括江泽民对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群体犯下的罪行,可以原样提交。 第二个题为"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的文件应与第一个文件(通用部分)一同附上提交。"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应该只包括与您的案件情况有关的事实。 为此,"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包含多个让您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填写的空格。请仔细阅读,并不需要填写对您的具体情况不适用的空格。比如,如果您的近亲属 不是因为他所遭到的酷刑折磨而死,请跳过第二项的故意杀人罪。叙述时请简明扼要。如果空格不够,请附上额外的纸张,并明确标明您所回答的问题。

祝成功

人权法律协会团队


刑事控告状(通用部分)
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被控告人:江泽民

案由:酷刑罪,谋杀罪,法外杀人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奸与性暴力,强迫劳动罪,非法逮捕与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迫害罪,盗窃与破坏财产罪, 具体如下:

被控告人:江泽民

1. 江泽民于1926年8月17日出生在中国江苏扬州市。1947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电子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以后,江赴俄罗斯斯大林 汽车工厂培训,在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工作。江随后进入政府部门,1983年成为电子工业部部长,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

2. 江泽民于1985年担任上海市长,1987年担任上海市委书记和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1989年成为中国共产党总书记,政治局常委,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1993年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

3. 江泽民在1989年到2002年期间,担任中国共产党总书记,政治局常委,1989年到2004年间担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1993年到2003年间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管辖权
4. 对于本控告状的第1至第14宗指控,管辖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该条款授权人民法院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出的诉讼。

5. 对于本控告状的第15和第16宗指控,管辖权的依据是1949年7月20日中华民国签署并批准生效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以及1986年12月 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1988年10月4日批准生效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6. 对于本诉状的第17和第18宗指控,管辖权的依据是《国际法庭规范》第38条(1)(b)定义的、已经作为法律被接受与遵守的、各国的普遍常规的 "国际习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宪章》的缔约国,因此也是《国际法庭规范》的缔约方。国际习惯法要求国家对于以下违反强行法的行为提供普遍管辖 权:迫害,强制流放, 强制失踪的反人类罪(第17),和长期的任意监禁(第18)。

事实和证据
7. 法轮功是一个和平、非暴力的精神的或宗教的信仰和修炼方式,在中国和世界各地有数以百万计的修炼者。绝对的非暴力和慈悲是这个宗教的两大核心信条。

8. 法轮功修炼者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世界任何地方,可以自由的聚集、践行他们的信仰,不需要担心系统性的迫害。

9. 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在中国的法轮功修炼者遭受了一场精心设计的暴力镇压。

10. 1997年,江泽民联同他在反法轮功运动中的亲信、当时的中共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罗干,命令全国级的公安警察调查中国的法轮功,目地是为了找借口,在中共高 层内部说服党内人士以实施一场针对法轮功修炼者的全国范围的暴力镇压。经过了整整两年的调查,公安部门仍然找不到任何取缔法轮功的合法依据。

11. 尽管没有任何合法的依据或理由,江泽民仍采取了一系列步骤,发起并执行了针对法轮功的斗争运动。

12. 举例说,江泽民亲自起草并发表了一系列的讲话与信件,指示中共和政府官员准备迫害法轮功。这些讲话和信件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发给了(1)中共中央委员,(2)省部级官员以及(3)中央各部委负责人。

13. 1999年4月25日,江泽民发出了即将对法轮功进行暴力镇压的信号。江泽民的四月信函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广泛发给了许多中共领导干部,指示他们认真研究这封信并贯彻其中的指令。

14. 1999年4月29日,江泽民给政治局写了一封信,指示中共的领导干部们按信中的内容"处理"法轮功问题。

15. 1999年5月8日,江泽民写了一个备忘录指示中共的领导干部们如何秘密准备迫害法轮功(即:如何严厉处罚法轮功修炼者,使用哪些党的资源,以及谁应当整 体负责与这项任务有关的党的命令)。他的备忘录被许多省级和市级的党委的文件引用并纳入,并配发指示要求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16. 1999年6月7日,江泽民对中央政治局发表了讲话,号召在中国进行对法轮功的迫害"斗争"运动。仅仅因为法轮功修炼者的精神或者宗教信仰,而对他们实施杀戮、通过酷刑转化思想、以及其它方式的迫害。

17. 在这个讲话中,江泽民直接命令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三天后的6月10日成立,610办公室因此而得名)。在这个讲话中,江泽民说:法轮 功问题有很深的政治社会背景乃至复杂的国际背景。这是1989年那场政治风波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事件。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深入研究,采取有力对策,"这次讲 话将法轮功信仰者等同于1989年天安门广场由于和平抗议而遭到屠杀的抗议民众。这是江泽民动员全党迫害法轮功的又一道命令。

18. 在这次的讲话中,江泽民还宣布"(中共)中央已同意李岚清同志负责,将成立一个专门处理法轮功问题的领导小组。李岚清同志任组长,丁关根、罗干同志任副组 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研究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具体步骤、方法和措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配合。"这里提到的领导 小组后来称作"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它的执行机构被称作"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叫"610办公室"。

19. 由于江泽民在讲话中命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配合",这也授予领导小组极大的、超越了现有的党和政府行政范围的权限。党中央和各部委必须遵从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命令,而这个小组,只对江泽民个人负责。

20. 江泽民在这次讲话中使用的语言清楚地表明,他的意图是使用消灭军事敌人的同样策略来摧毁法轮功。比如:"制定斗争策略,为进行分化瓦解工作做好充份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

21. 这次讲话还定立了即将进行的反法轮功舆论宣传的基调,为的是误导中国民众对法轮功的真正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为镇压法轮功群体提供伪造的理由。江泽民捏造了 一系列虚假案例作为舆论宣传的样本,如精神病患者死亡案例等, 用来诽谤法轮功,并根据江泽民的指示被"610办公室"当作所谓的"证据"来利用。

22. 1999年下半年,江泽民继续使用他的各职能部门、职位、和与党内重要领导人的关系、以及政治和军事力量,在中国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恐怖迫害。

23. 七月上、中旬,江泽民通过发起党内的学习运动,对党的关键领导层表明,消灭法轮功是必要的,因为法轮功威胁到共产党的生死存亡,以此来取得党内重要领导们的支持。

24. 1999年7月,在党中央的全力配合下,江泽民命令所有修炼法轮功的中共党员必须接受"转化",或被"强制转化"也就是酷刑。

25. 1999年7月19日,在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大规模的逮捕和非法监禁前一天,江泽民在一个省级领导干部会议上发出了迫害前的最后动员令。

26. 两天后,在江泽民的直接或间接指令下,中共媒体于1999年7月22日宣布正式开始迫害法轮功。

27. 1999年8月24日,在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全力配合下,江泽民命令对所有法轮功学员进行思想转化,不论他们是否是党员,并且第一次强调在针对法轮功的斗争中,有效"转化"法轮功信仰者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28. 与此同时,全力配合江泽民并在他的直接或间接指示下:

• 公安部的主要官员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发布了一个所谓取缔法轮功的通知。 同一官方还剥夺了法轮功修炼者依据宪法进行申诉和抗议的公民权利,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 中国公安部的高官,及其他一些人,发布了一个通告,要求销毁与修炼法轮功有关的所有出版物、调查和处罚出版、印刷、复印和散发这类材料的所有单位与个人。尽管中国法律保护中国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包括书籍,这些官员对此置若罔闻。

"610"办公室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推动了这场运动:(1)持续发布针对这个和平的精神修炼团体的误导性消息和谎言,(2)要求在处理与法轮功有关的案件 时,必须与中共反法轮功的政策相一致。在一些地区,"610办公室"还要求中共指定的律师和其他代理法轮功修炼者的律师不能够做无罪辩护、法官必须在庭审 后作出有罪判决。

29. 八月和九月期间,中共的关键领导人,特别是宣传部门的,按江泽民的直接或间接的指示,发起了全面的媒体攻势,伪造法轮功犯罪的虚假证据,为非法搜捕、监禁、审讯和迫害法轮功找理由、煽动警察和其他安全人员执行上述的非法行为、同时动员民众支持这场迫害。

30. 1999年10月25日,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的采访时, 江泽民称法轮功为"邪教",公开将法轮功定为应当遭受暴力镇压的对象。在江泽民使用这个词语之前,党的任何文件或媒体中都没有使用过这个词语,再次表明镇 压法轮功是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同时也是江泽民不断推动使镇压升级的。两天后,10月27日,《人民日报》全力配合,在江泽民的指示下,发表了一篇文章声称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法轮功是邪教。

31. 江泽民接受采访五天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配合镇压,制订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这是一个非法的、事后追惩性的、措辞模糊的法律,它严重的践踏了所有的法治原则。

32. 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官员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个文件把"邪教"定义为具备党的媒体和党和政府机构宣称的法轮功特点,因此不可避免的造成法轮功修炼者会按照这些武断的和反复无常的规范接受法庭审判 。

33. 1999年11月,在一个解释两高1999年10月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官 员对于全国各地的法院审判法轮功案件发出指示,根据200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文件《关于当前办理涉及法轮功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 意见》,对法轮功学员的庭审和判决,应当在由政法委组织的党的会议上提前决定。

34. 到2000年,各级"610办公室"都是和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在一起办公。在江泽民的直接或间接指示下,"610办公室"全力配合,使用授予给它的特权发 动和协调全国范围内对法轮功的斗争。北京的公安部设置了26局,就是专门负责逮捕和收集情报的"610办公室"。"610办公室"和他们的官员在转化法轮 功学员思想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特别是通过他们对"金盾"工程中法轮功数据库的直接使用。

35. 除此之外,在江泽民的指示与充分协作下,"610办公室"颁布了多项通知和规则,要求检察院、法院和律师支持党反对法轮功的坚定立场。比如说,一个典型的 "610办公室"通知,《关于预防和控制敌情的要求》,要求所有党任命的和其他的法轮功律师,在处理法轮功案件时,从一开始就要做有罪辩护,法官在宣判时 要做"有罪"判决,在庭审前"610办公室"要与法官和检察官会面,确保他们在法庭上严厉镇压法轮功。

36. 在2000年到2001年上半年,中国律师协会("ACLA"), 在江泽民的指示、影响与充分协作下,也发布了多个通知和规范要求全国的律师支持江泽民反法轮功。比如,2001年2月13日,在重庆召开的司法局确立处理 法轮功案件的司法规范会议上,当地律师协会的官员要求所有的律师服从党针对法轮功案件的政策,包括要求所有律师"充份认识与法轮功斗争的重要性"。

37. 全国的党组织都支持和重申了江泽民与法轮功做斗争的号召。根据当前从党的网站上可以找到的记录,各地的党委召开了会议、研讨会及论坛研究党中央关于江泽民讲话的通知精神,号召暴力镇压和铲除法轮功。这些党委强烈表达了支持,并采取了行动推进江泽民的反法轮功运动。

38. 舆论工具配合江泽民,持续散布言论,确保法轮功被当成党的敌人(和邪教)被斗争。为了号召对法轮功的暴力镇压,他们所使用的攻击性的言辞就象在犹太人大屠 杀中为了暴力灭绝欧洲犹太人种时所使用的一样,把法轮功修炼者比成非人的病毒,传染病,寄生虫,洪水猛兽,恶魔,精神病患者和国家的敌人。在2001年后 随着反恐怖主义成为全球的焦点,被识别出来是修炼法轮功的人士又被贴上了"恐怖份子"的标签。在一个典型事件中,中国反邪教协会,一个与江泽民联系密切并 致力于镇压法轮功的组织,引述了一段评论, 公开承认妖魔化法轮功是为消灭法轮功找理由("我说,先把它定义为恐怖活动,然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都是名正言顺的了。")

39. 与此同时,许多听到或读了江泽民讲话的中共官员,不仅传达了江泽民关于暴力镇压法轮功的命令,还在江泽民的反法轮功运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在自己 的讲话、政策性文件和/或书面的指示中,使用修辞性或攻击性的语言,使镇压法轮功达到了最大的规模。他们的关于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非法迫害和镇压的指示和 命令,如同中共的旗帜性媒体和大规模宣传一样,传达到了法院,检察院,劳教所和监禁场所 。

40. 尽管有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私下里反对迫害法轮功的非法运动,许多党的领导和其它共犯持续使用司法系统作为迫害工具,并得到了"610办公室",全国律师协会和检察院中的一些人的全面支持。

41. 尽管一些"610办公室"官员希望远离这场迫害运动,主动出逃或辞职,但是根据几个目击证人和专家报告,在江泽民的直接或间接命令下,从2001年起酷刑和洗脑反而被强化,并一直持续到2015年6月的今天。

42. 2010年,中央"610办公室"发起了在全国范围内加强转化法轮功学员的三年运动。在几乎每个省的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网站上,都可以看到关于这场运动的官 方文件。在全力转化坚定的法轮功学员的过程中,包夹和同监室犯人施用酷刑变得高度常规化。政法委的文件和"反邪教协会"的相关文件,概括了运动中常用的几 种策略和方法。比如说,这些文件号召党的安全人员登门拜访获释的被转化的法轮功学员,胁迫雇主 、动员家庭成员和邻居参与做法轮功修炼者的转化工作。

43. 自从斗争运动的开始,就有法轮功修炼者在监管期间死去,或者从监狱、劳教所、拘留所及其它强制转化场所获释后很快离世。受害人有着不同年龄,来自不同社会阶层和地区。大部分死亡原因是由于精神或身体的酷刑或者在监禁中被剥夺了健康的权利。

44. 从斗争运动一开始,警察滥用职权,通过非法罚款、肆无忌惮的没收财产、敲诈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家人的钱财,设圈套欺骗、陷害和强迫他们违心供认或提供敏 感的信息。监狱的司法警察在中共的授意下,以给其他犯人减刑为交换条件,让他们毒打甚至虐杀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警察和狱警强迫法轮功修炼者的家人行贿来 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严厉的处罚。

45. 自从2001年起(甚至更早),中国警察等安全人员经常破门而入法轮功修炼者的家,拿走与法轮功活动有关的财产,有时甚至偷走与法轮功修炼完全无关的财产。

46. 这份控告状的后面附有我起诉江泽民的控告状的个人部分,包括我自己的个人案件情况。参见"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附件 。

刑事责任
47. 江泽民个人应当为这份诉状中提到的犯罪承担个人的刑事责任,他发起、设计、计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煽动和参与了这些犯罪。使用"参与"这个词,检察院并不是指控被告人个人亲自实施了这些犯罪。"参与"在这份诉状中指的是作为一个共犯参与了犯罪。

共同犯罪
48. 江泽民是这个共同犯罪的首犯。这个犯罪的目的是暴力镇压和通过酷刑强制转化中国数以百万计的法轮功修炼者。

49. 这个共同犯罪是江泽民于1999年6月发起的。参与的人包括江泽民、李岚清、罗干、刘京和周永康等。

50. 本诉状所列出的第1至第18宗犯罪都包括在这个共同犯罪的目标之内。换句话说,第1至第18宗罪是执行这个共同犯罪目标而产生自然的、可以预见的结果。被告人清楚,这些犯罪是在执行这个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甚至肯定会发生的事情 。

51. 这个共同犯罪的核心是江泽民决定对法轮功发起"斗争"式暴力镇压。中文"斗争"一词,是在意识形态路线斗争方面进行政治迫害的专用术语,是中共整人文化的一部分。一个群体一旦被定为"斗争"的对象,其涵义是明确的:有必要走出法律的框架对他们进行迫害。

52. 为使这个共同犯罪达到目标,江泽民在这个共同犯罪中与几个人通力合作。每个参与者或共犯在这个共同犯罪中都扮演了一个角色,对这个集团的整体目标都起了显著的作用。参与者或共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人:

53. 李岚清,自1997至2002年间担任中央政治局常委,经由本案被告人任命,担任"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负责人。自从1999年6月10日建立这个机 构之日起,李岚清负责制定政策和它的落实执行。因此李岚清对在此期间,这个机构镇压和强制转化法轮功的暴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54. 罗干,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法委书记,自1999年到2007年间担任"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对在此期间,这个机构镇压和强制转化法轮功的暴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55. 刘京是江泽民在中国非法迫害法轮功的一个关键合作者。江泽民选择刘京在2000年6月到2001年9月间担任"610办公室"的副主任,在反法轮功斗争中 担任领导角色。在2001年9月,江泽民提拔刘京担任"610办公室"主任,他一直担任这个角色直到2009年10月。在2001年1月,江泽民选择刘京 担任公安部副部长。在这个职位上,刘京推动并执行了江泽民和罗干通过"领导小组"发出的所有指示,包括抓捕、射杀、以其它方式杀戮,思想转化、酷刑和虐待 法轮功学员等指令。同时,他还编造了误导性的谎言、捏造有关法轮功精神信仰及其修炼者的信息,用来给江泽民的犯罪找借口,并进一步煽动有关犯罪。特别是, 他在2002年1月下令射杀长春法轮功学员,以及命令彻底根除这个修炼团体。他还对臭名昭著的马三家劳教所对法轮功学员的犯罪行为负直接责任,这个劳教所 是他帮助建立的,完全是为了执行江泽民的命令,把那些拒绝放弃修炼法轮功的人酷刑折磨致死,并帮助当局对其它的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的"斗争"。刘京所到之 处,总是留下血迹。他的指示不仅仅导致了在长春和马三家对法轮功的酷刑和虐杀,还包括全中国其它城市的。

56. 作为中共总书记,江泽民有效的控制或实质的影响了在共同犯罪中的上述参与人,并单独或和上述参与人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通力配合,有效的控制或实质影响 了党的行为(包括国家、省和市级的党委)、公安部、"610办公室"、监狱系统、拘留所、精神病院、"黑监狱"以及劳教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央 军事委员会主席,他有能力保证他的计谋得以落实。

57. 江泽民还采取了多个步骤,保证反法轮功的斗争运动在他从国家主席和党总书记的位置退下后,仍能继续。首先,他抓住中央军委主席的位置,又留任了两年多;此 外,他把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席位增加了两席,将其授予最能够确保迫害运动持续的李长春和罗干(2007年后,罗干被江泽民的铁杆周永康取代)。最后,江退休 前还对政治局常委进行重新安排,使得包括新任的国家主席和党总书记胡锦涛在内的所有常委,只有投票权而没有否决权。江泽民使用这些策略和伎俩保证这些非法 行为可以继续,同时使他自己和同党免于因迫害法轮功的犯罪而被追究 。

58. 由于发动、设计、命令、谋划、主导、实施和管理对法轮功的暴力镇压"斗争"运动,江泽民是这个共同犯罪的首犯。他利用占据的权力和影响力发动了这场运动,并贯穿在他所有的犯罪行为中,事实如下:

59. 发动和设计

a) 1997年,江泽民在罗干的帮助下,命令全国范围的公安人员调查法轮功,目的是为了说服党内高层取缔法轮功、强制转化和镇压法轮功学员。经过了整整两年的调查,公安人员找不到任何支持禁止法轮功的合法理由。

b) 尽管没有任何证据和理由,江泽民仍然决定一意孤行,通过数次讲话和信件,筹备与发动了对法轮功的镇压 。

c) 1999年5月,在一个发给党内重要领导的备忘录中,他设计了迫害运动的关键步骤,如:如何镇压法轮功,动用哪些党内资源。

d) 1999年6月,在对政治局的讲话中,江泽民设立了"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以及它的运作机构,称为"610办公室"。江指导和授权他们实施暴力镇压并强制转化法轮功修炼者。

e) 在同一次讲话中,他给舆论宣传定下了框架,把法轮功界定为"邪恶的"和"不正常的",目地是为了误导中国民众,以求他们支持他在中国迫害、威慑法轮功。

f) 在同一次讲话中,他进一步设计了这场运动,以囊括进中共的各个阶层,包括宣传机构、由他新设立的"领导小组"管理的安全机构、 国家级、省级和地方各级别的党委领导,以及其它各种高、中、低层的党内人员。

g) 江在接受《费加罗报》采访时把法轮功当作"斗争"的对象,把这个和平的精神修炼称为"不正常的"和"邪恶的"。

h) 他唆使司法系统为他的反法轮功目标服务,这直接违反了中国的法律。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法院不但不保护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利,反而认可迫害,甚至为迫害提供方便,协助江泽民非法逮捕、监禁、强制转化守法的修炼法轮功的公民,以及对他们施以其它恶劣侵害。

i) 江对这一场运动做了进一步的设计,借以把国家机关囊括进来,如各级公安、司法、民政、宗教部门和机构,以及民间社会各阶层的参与。

60. 命令与谋划

a) 江泽民不仅设计了对法轮功的非法镇压,他还给党的领导人提供了指示和帮助,特别是政治局七个常委,他们控制着政治局,政治局控制着党的中央委员会,党中央 委员会控制党的地区性分支。在中国一党制的权威下,各级党委都对与之平级的政府机构有着高度的控制,特别是在安全系统之内。

b) 他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个政府机构实施对法轮功修炼者的暴力镇压以及强制转化,包括以讲话和信件的方式指示党的高层,这些指示随即被转换成中央内部文件,命令下级筹备这场迫害运动,并且成为这场迫害运动的指导准则。

c) 1999年5月8日,江发出了"给中共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军委诸同志的批示"。该文件于1999年5月23日正式印发,指示官员秘密准备迫害法轮功,包括如何严厉的处罚法轮功修炼者、动用哪些党内资源,及谁来负责贯彻与这些任务有关的中共指令。

d) 1999年6月7日,江发表了"关于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讲话,直接命令建立"领导小组"和"610办公室",任命了负责人,把法轮功问题称为:"1989年那场政治风波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事件",这里指的是1989年天安门广场上对学生民运人士的大屠杀。

e) 通过这次讲话,他还命令中央委员会和省市级党委"密切配合",给予"领导小组"超越于党、国家各机关权力之上的权力,而这个小组只对江个人负责。

f) 他指示"领导小组"发起一场全国性的舆论宣传,误导中国民众让其不知道法轮功的真相。他还指示他们"收集各地法轮功练习者中已经发生的种种受害情况,包括 发生精神分裂、跳楼自杀、有病不吃药而使病情恶化甚至死亡等突出事例",以及汇集各种资源调查法轮功的组织结构,准备分化、瓦解法轮功 的工作。

g) 他在1999年7月19日在省级干部会议上发表讲话,指示他们为开始迫害法轮功做最后的总动员。第二天,大规模的非法逮捕和拘留法轮功学员就开始了。

h) 1999年7月和8月,通过一系列的官方文件,江泽民命令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强制的思想转化(也就是酷刑)。这包括1999年7月江通过党中央发出的一个通 知,命令对所有修炼法轮功的党员进行强制转化;而在1999年8月6日的一个通知中,江在其中提到有效转化修炼法轮功的党员的指导方针和办法。1999年 8月24日,江又发出另一个通知,把上述命令扩大到所有的法轮功修炼者,不管是不是党员。

i) 江泽民确保他在正式讲话和信件中做出的设计、谋划和指示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发给(1)党的中央委员;(2)省部级官员; (3)中央委员会各部门各级负责人;(4)其他重要党、政府领导人和民间领袖。他还确保这些人接信后,会指示更多的党员、政府与民间机构的领导和成员们学 习和贯彻江的指令。

61. 发动、实施和管理

a) 1999年4月25日,江泽民发出了在全国发动针对法轮功的暴力运动的信号。

b) 1999年6月7日,江泽民对政治局的讲话号召发动一场针对法轮功的迫害运动,以酷刑、虐杀以及其它方式迫害法轮功学员。

c) 在七月上旬和中旬,江泽民发起了党内的学习运动,发出信号——消灭法轮功是必要的,理由是它威胁了党的领导权。

d) 1999年7月19日,被告人在党的领导人会议上讲话,为迫害开始做最后的动员。

e) 随后不久,被告人在李岚清、罗干和"领导小组"的其他关键成员,以及中央政法委关键领导人、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以及全国人大的通力合作下,实施了这场镇压运动。

f) 与主要的媒体和宣传机构合作,江发起并主导了一场宣传运动,编造法轮功犯罪的虚假证据,为在全国范围内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抓捕、监禁、思想转化、酷刑、杀戮、虐待、侮辱找理由。

g) 与"领导小组"、"610办公室"、政法委、 公安部、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其它部门合作,江发动了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抓捕、监禁、思想转化、酷刑、杀戮、虐待和侮辱。

h) 他的粗劣炮制的、语意模糊的、事后追惩性的法律,给这场他挑起、设计、命令、谋划、发动和落实的非法运动涂抹了一层虚假的合法性外衣。

i) 江的这一切所为,使全国的法轮功学员遭受监控、跟踪和定位、非法抓捕/逮捕、非法拘禁/监禁、刑讯逼供、以及其它形式的酷刑、杀戮、严酷的精神和肉体折 磨、强奸和性暴力、器官摘取、盗窃、财物毁坏、非法搜查和没收、虐待、奴役、诽谤和侮辱、群体灭绝,和包括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它迫害形式在内的反人类 罪行。

62. 江泽民明知并且故意挑起、设计、命令、谋划、煽动、督导并参与了这个共同犯罪,并与其它参与者有着共同的意图,或者知道他们的行为会产生可以预见的后果。在这个基础上,如下所述,他除了对发动、唆使这些犯罪的执行负有刑事责任,也为这些具体犯罪负有个人刑事责任。

63. 被告人和其它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共有第1到第18宗指控所需的犯罪意图与思想状态。

64. 通过本诉状的第1到18宗指控可知,江泽民具有凭借酷刑进行暴力镇压和强制转化法轮功学员的直接犯罪意图。被告人蓄意发布命令,并设计了具体的对法轮功的 "斗争"式暴力镇压实施计划,包括斗争运动中的最后步骤,即通过对目标群体的酷刑达到的强制转化。被告人还通过使用 "国家敌人"和"邪教"等名词,反复的把法轮功标签化为残暴镇压的适用目标。

65. 针对江泽民的不法行为,江泽民无法享有豁免权。作为党的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与国家主席,被告人有义务遵守并执行国家法律。他并不享有中国法律之外的特权 或权力。相反,作为中国的领导人,他有义务用自己的权力、权威和影响力去维护法律。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或"中国宪法")第5条 和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或"中国刑法")第6条和第7条。

指控罪名
第一宗罪 刑讯逼供

刑法第247条
66.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67. 中国刑法第247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68. 从1999年4月27日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和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以及残暴、不人道、侮辱性的虐待,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7条。

69. 在这个期间,中国的安全人员,包括"610办公室"官员、公安部、厅、局等各级公安机关、 拘留所、监狱、精神病院、"黑监狱"及劳教所官员,对数以万计的被监管的法轮功学员进行酷刑折磨。

70. 常见的酷刑方式包括殴打、电棍、吊挂、把手和脚铐住并用交叉钢索连在一起、打断四肢、暴力灌食、长时间不许睡觉、注射毁坏神经的精神药物、医疗实验、器官摘取、强制绝育、强奸、性侵和侮辱。

71. 曾被劳教所关押过的,但不是法轮功修炼者的人证实,劳教所把法轮功学员单独挑出来进行酷刑折磨。

72. 攻击妇女的阴部是"610办公室"官员的惯例行为。被关押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无论男女,通常在酷刑前都会被剥光衣服。

73. 警察经常对被关押的和平的法轮功修炼者使用过度的武力,包括年长者以及有小孩陪同者 。

74. 轮奸、强奸和/或性侵年老与年轻的法轮功学员的罪行经常发生。

75. 关押法轮功修炼者的场所的生活条件极其严酷,以不人道的对待、拥挤、饥饿、强迫劳动、医疗贫乏和持续的肉体和精神摧残为特征,包括酷刑、殴打和性暴力。

第二宗罪 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
76.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77. 中国刑法第232条禁止"故意杀人"

78. 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蓄意杀戮,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32条。

79. 自从1999年起,已有数以千计的法轮功修炼者在监管期间死去。许多人身上都有严重的殴打和/或酷刑的痕迹。有许多因酷刑和虐待导致死亡的可信报告。其中有许多因拒绝放弃信仰而被酷刑致死的修炼者。

第三宗 虐待被监管人罪

刑法第248条
80.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81. 中国刑法第248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82. 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大范围的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虐待,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8条。

83. 在这个期间,中国的警务人员包括"610办公室"官员和其它安全人员,对全中国范围内的法轮功修炼者实施了肉体和精神的折磨包括酷刑。这些非法行为是针对在监狱和在中国其它拘禁场所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84. 常见的虐待方式包括殴打、电棍、吊挂、把手和脚铐住并用交叉钢索连在一起、断四肢、暴力灌食、长时间不许睡觉、注射毁坏神经的精神药物、医疗实验、器官摘取、强制绝育、强奸、性侵和侮辱。

85. 曾被劳教所关押的但不是法轮功学员的人以及法轮功受害者均证实,法轮功学员遭受了这些非法的行为。

第4宗 报复陷害罪

刑法第254条
86.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87. 中国刑法第254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88.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报复陷害的应当按此条款负刑事责任。

89. 从1999年4月27日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法轮功 修炼者的陷害,刻意伪造他们没有做过的犯罪行为,或者把他们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的合法行为说成是犯罪,以此来诬陷他们,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54条。

90. 在这个期间,政法委的主要领导人,"610办公室"和全国律师协会把所有已知的 法轮功修炼者都划成"罪犯",非法逮捕、监禁、折磨、侮辱他们,作为对他们修炼法轮功的报复。这些犯罪行为发生在洗脑班、"黑监狱"、拘留所、警察局、劳 教所、监狱等处,仅仅是因为受害人和平、合法的修炼法轮功。

91. 中国的律师证实法轮功修炼者遭受了这些非法侵害。

92. 此类犯罪行为更有官方文件,包括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领导小组"和610办公室发出的文件,提供进一步的佐证。

第五宗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刑法第234条
93.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94. 中国刑法第234第三款禁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第四款禁止"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第五款禁止"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

95.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器官摘取,触犯了中国刑法第234条。

96. 大约从2000年起,在押法轮功学员遭到当局杀害,以供给中国的器官移植业。

97. 一系列拨给高层官员的电话证实在押法轮功学员遭到器官摘取的普遍做法。2014年9月,一名中国高层官员直接证实江泽民参与其中。根据一个秘密的电话录 音,当被问到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命令是从哪儿来的,原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部长白书忠回答说:"当时是江主席啊……有一个批示,说开展这些事情,就 是器官移植……"

98. 已有数名专家证人证实盗取器官使法轮功修炼者遭受更大痛苦的做法。同时,一些险遭器官摘取的幸存者或其他现场目击证人也证实了这一点。

第六宗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刑法第236条,第237条
99.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00. 中国刑法第236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101. 中国刑法第237条禁止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或"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

102.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强奸和性暴力,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36条和第237条。

103. 轮奸、强奸和其它形式的性侵犯被用来胁迫中国的女性法轮功学员,逼取她们的口供。

104. 如前所述,攻击女性法轮功学员的阴部是例常行为

第7宗 非法拘禁罪

宪法第37条、刑法第238条
105.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06. 中国宪法第37 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107. 中国刑法第238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将从重处罚。

108.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 江泽民个人伙同已知与未知的 共同犯罪参与人, 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非法拘禁与关押,违反了中国宪法第37条和刑法第238条。

109. 法轮功修炼者仅仅因为他们的信仰,遭受了任意的逮捕。

110. 遭到逮捕并受审的法轮功学员只是按照当局预先编排好的结果出庭受审。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无法为自己作证,不能做无罪辩护,也不能自由聘请律师。

111. "610办公室"发出通知与规范,要求律师、检察官和法院支持党反法轮功的立场。其中,一个《关于应对敌情动向的防控要求》的通知要求所有党任命的和其他 法轮功律师,在法轮功案件中不能做无罪辩护、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必须做出"有罪"判决,同时要求"610办公室"代表在庭审前与法官和检察官进行会谈,确保 他们严厉打击法轮功修炼者。试图做无罪辩护 或者揭露在出庭前遭受虐待的法轮功修炼者会遭受更严重的虐待与侵权。

112. 在某些案例中,法轮功修炼者所触犯的法律以及相关犯罪事实 都是捏造出来的。几乎所有的这些案件中,当局逮捕和拘禁法轮功都是基于语意模糊、过于宽泛、炮制粗糙的法律,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转化"和"斗争"而设计的。

第8宗 滥用职权罪 和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条和第399条
113.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14. 刑法第397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15. 刑法第399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116.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司法工作人员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滥用职权和枉法裁判,违反了中国刑法第397条 和第399条。

117. 根据目击证人报告陈述,公安领导与官员经常通过非法罚款、恣意没收财产、敲诈钱财和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属等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圈套欺骗他们和/或胁迫他们转化、放弃信仰、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118. 目击证人还描述了在全中国范围内,中共官员与中共所控制的监狱警察猖獗违反刑法第397条的现象。犯人如果虐杀或残暴殴打法轮功修炼者,可以获得减期—— 甚至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法轮功学员家属经常被迫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残酷的虐待。家人为法轮功修炼者提交的伙食费也时常都被监狱警卫和犯人共谋 一起分赃。

119. 司法系统中的流氓成员违反刑法第399条的多个罪行已被中国律师与目击证人广泛报导。如前所述(参见第七宗罪),通过使用模糊的,任意的、专门为了暴力胁 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斗争法轮功而制订的循环逻辑法律,法轮功修炼者被非法逮捕和拘禁。证据经常是捏造的或者是通过酷刑得到的。法轮功修炼者经常被剥夺法律 保证所有中国人享有的正当程序权利。判决都是根据政治考量提前决定好的, 如法轮功修炼者是否愿意放弃他的信仰、是否拒绝"被转化"、是否愿意"转化"他人。

第九宗 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63、267、270与275条
120.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21. 刑法第263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七)持枪抢劫。

122. 刑法第267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123. 刑法第270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124. 刑法第275 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125.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 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个人财物的盗窃与毁坏,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63条,267条,270条和275条。

126. 安全人员 闯入法轮功学员家中,拿走他们与法轮功活动有关的物品,有时还偷走一些与法轮功无关的物品。

127. 警察还焚烧、切碎或用其它方式毁坏从法轮功学员处没收的,与法轮功有关的物品。

128. 安全官员还关闭、捣毁、没收财产或者强制中断法轮功学员拥有的生意,完全不顾其企业或雇员的利益。

第10宗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
129.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30. 中国刑法第245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131.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身体与住宅的非法搜查,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5条。

132. 根据目击证人描述,许多(甚至是大多数)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家都遭到过被警察等安全人员在没有理由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闯入。此类闯入法轮功修炼者家中 的行为是例常发生的,目的完全是为了找到与法轮功有关的材料证据,同时也包括盗窃法轮功修炼者的电脑、手机和其它设备等。一旦发现这些材料,警察会没收, 在法轮功学员的家中、派出所或者拘留所对他们进行严重的侮辱和折磨。

第11宗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刑法第251条
133.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34. 中国刑法第251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135.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 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剥夺法轮功修炼者的宗教信仰自由,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51条。

136. 如上所述,江泽民的斗争运动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折磨和其它恶劣的虐待行为,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修炼。但是江泽民正式把法轮功定义为宗教,而法律明确保护中国的宗教自由。

第12宗 强迫劳动罪

刑法第244条
137.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38. 中国刑法第244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139.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奴役,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4条。

140. 如上所述,许多目击证人证实,众多法轮功修炼者在中国各地劳教所和 其他拘禁场所被迫在没有任何工资的条件下强制劳动 。

第13宗 侮辱罪、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
141.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42. 中国刑法第246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43.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进行侮辱诽谤,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6条。

144. 如上所述,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 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虫","蛇"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 的其他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

第14宗 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
145.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46. 中国刑法第234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147.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人身伤害,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34条。

148. 江泽民的迫害运动,还对法轮功信仰者造成了许多不在酷刑、虐杀、强奸、性暴力和侮辱、非法逮捕和拘禁、非法搜查和抄家、奴役、诽谤等犯罪定义以内的剧烈的肉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和痛苦。

第15宗 酷刑罪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
149.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50.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禁止"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 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 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151. 为了逼迫他们公开放弃内心的精神信仰,或让他们违心供认或提供关于他人的敏感信息,和/或因其信仰与修炼而打击报复他们,使得法轮功修炼者遭受了严重的肉体和精神痛苦。

152.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的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以及残酷、不人道的折磨和侮辱,违反了中国签署并批准了的《联合国反酷刑公约》。

第16宗 群体灭绝罪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53.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54. 江泽民发起和指导的这场针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斗争运动,符合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所有犯罪要素。

155. 《反种族灭绝公约》第2条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为。

• 法轮功符合国际法的"宗教的或精神的"实践活动的定义。在国际法的文件中和适用者看来,一个基本原则是,"宗教"的类别极其宽泛多样,而且,对于权利应当 做广义的解释,不会局限于形式上的狭义理解。在国际法上什么是宗教还没有任何正式的衡量标准。法庭在判断一个信仰是否构成一个应当得到保护的宗教时,会考 虑信仰者的信仰是否真诚,而不是看其是否具备某个特定的属性。事实上,法轮功由于其对精神上自我完善的强调已被数个法庭归为"宗教"。而且在中国,法轮功也被描述为"宗教"(即"教")。

• 江泽民发起的暴力镇压斗争运动的目的是强迫法轮功修炼者放弃他们的宗教和精神信仰,包括在必要的时候,法外处决他们,其最终目地是从中国社会彻底铲除法轮功。

• 中国各地的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到了酷刑、法外杀戮以及其他的恶劣虐待行为,原因仅仅是:他们拒绝放弃对法轮功这个和平的精神修炼的信仰。

156.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针对 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斗争运动,目的从中国社会铲除法轮功宗教及其信仰者,违反了中华民国于1949年7月20日签署的《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

第17宗 反人类罪

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及其它不人道行为

国际习惯法
157.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58. 当某些指定行为,如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它不人道行为是针对任何一个民间群体的大规模的或系统性的攻击的一部分且行为人知晓这个攻击时,国际习惯法将其定义为反人类罪。

159. 强制失踪的定义是在政府或政治组织的授权、支持或默许下,逮捕、拘禁或绑架个人,并在这之后拒绝承认剥夺了该人的自由或者拒绝提供该人的下落的信息,目的是长期把他们转移到法律的保护之外。

160. 已有成千上万的法轮功修炼者在监管期间中失踪。在被关押后,当局不允许法轮功学员与家人、朋友联络,多年没有音讯。在当局不告知他们的下落的情况下,他们的家属推测他们已经死亡了。

161. 强制流放的定义是通过驱逐或其它胁迫方式,把一个或多个人,转移到另一个地点,目的是为了谋杀、消灭、奴役或者对其实施其他不人道行为。

162. 迫害的定义是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别的原因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由于其集体特性而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故意和严重的剥夺基本权利的行为。

163. 仅因为他们修炼法轮功,法轮功信仰者被剥夺了基本人权,这是违反国际法的。被剥夺的基本人权包括但不限于:免遭强奸和轮奸,免于被摘取器官,免于被非法或 任意监禁和拘留,免于被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免受残酷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对待,免受侵犯强行法的违法行为,以及免遭虐待。

164.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他不人道的对待,违反了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

第18宗罪 长期任意监禁

国际习惯法
165.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66. 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禁止长期任意监禁他人。

167. 公安与610安全工作人员不经过任何法律或正当程序,把法轮功学员关进劳教所、黑监狱、洗脑班、监狱等看守场所。在被关押期间,法轮功学员遭受了非法的对待,包括酷刑、公开侮辱、器官摘取和其它形式的法外杀戮。

168.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进行的长期的任意监禁,违反了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

(下文提供《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

下载《刑事控告状(通用部分)》(190KB)
下载《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35KB)

转载自明慧网

追查国际:阻挠诉江 追责到底

Posted: 11 Jun 2015 12:42 AM PDT

真相网2015.6.11】由于在16年前对法轮功修炼团体发起了灭绝性迫害,中共前党魁江泽民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大规模民众控告,但是,一些地区也出现了阻碍甚至抓捕控告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的现象,对此,《追查国际》组织日前发表通告称,已经对涉嫌犯罪的机构和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将追责到底。

大陆诉江大潮正在兴起,据海外《明慧网》统计,从2015年5月28号到30号,短短3天的时间内,就有自吉林、辽宁、黑龙江等近20个省市的70多名法轮功学员状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发言人汪志远:〝大陆的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全面追究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罪恶,这是历史的必然,而且在不远的将来,将会是全国进行的一件事儿,是天意也是民心。〞

但 〝明慧网〞报导也曝光了阻止法轮功学员控告江泽民,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李新华、龙首公安分局国安科代宝吉,和金川区北京路派出所警察,联合将当地 控告江泽民的5名法轮功学员绑架,刑事控告状被截走;黑龙江哈尔滨市宾县公安局非法要求邮政局和一些快递公司,拒绝为法轮功学员邮寄起诉江泽民的诉状;湖 北省麻城市邮电代办点也发生工作人员无理盘查寄信者的事件。

汪志远:〝现在我们也看到了,个别地区有些参与迫害的人还不甘心,因为看到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参与迫害的这些人恐惧,所以他就阻止起诉,这个当然是少数地区,整个的地区大的方面来看,现在是迫害已经正在解体。〞

对此,《追查国际》6月4号发表通告称,对甘肃省金昌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湖北省麻城市的非法阻止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非法抓捕起诉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立案追查。

《追查国际》发言人汪志远表示,通过调查,以上3个地区的主要涉案负责单位和负责人员已经全部在通告中曝光,《追查国际》还将进一步调查他们对法轮功学员犯下的其他罪行。

汪志远:〝就是阻止法轮功学员起诉的这些案例,已经立案正在调查,有些已经调查差不多了。而且我们会对这些迫害法轮功和阻止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的这些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会追查到底,直至把他们绳之以法。〞

通告中还指出,《追查国际》的原则是:谁犯罪谁承担、教唆迫害与直接迫害同罪。根据这一原则,所有在组织、单位、系统名义下所犯的罪行最终将落实到个人承担,任何执行命令的托词不能作为豁免的理由,所有参与迫害者的将会受到严厉惩罚。

汪志远奉劝参与迫害者,唯一出路,就是立刻停止迫害,保护法轮功学员,搜集或向《追查国际》举报他人迫害法轮功的罪恶,争取立功赎罪。

六四 〝不再给中共平反机会!〞

Posted: 10 Jun 2015 09:33 PM PDT

真相网2015.6.11】不过,真相毕竟掩藏不住,最近一段时间,在国际社会,各种纪念活动早已遍及世界各地,人们不但无法平息对〝六四〞屠杀的愤怒,甚至台湾官方出面,呼吁中共正视历史。而民运领袖们对〝六四〞的呼声,也由原来的要求〝中共平反〞,转为〝清算中共〞。

26年前,中共屠杀学生的枪声,人们至今没有忘记。不过,〝六四〞在中国依然是禁忌话题,不但中共前总书记赵紫阳的政治秘书鲍彤等所谓敏感人物,被强制旅游,中国社交网路更是纷纷贴出告示,要求群内成员多加小心,不要发有关政治的资料图片或视频。

本周三,在中共外交部的例行记者会上,发言人华春莹更是直接指责提问〝正视六四〞的西方记者缺乏逻辑。

不过,在国际社会,纪念〝六四〞亡灵的活动,从美国、德国,到香港、台湾,遍及世界各地。

美国〝人权观察〞、〝国际特赦〞等组织,一如既往的要求平反赔偿〝六四〞的受害者。

不过,也有声音认为,中共早已失掉平反资格。

中 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主席、民运领袖张健:〝彻底忘记平反。我相信这些人是善良的,这就足以证明中共的宣传机构在我们身上烙下的奴役的种子,即使我们 走到全世界,已经清洗了无数次,都有余毒在里面,所以我们要看《九评》这些正义的东西才能明白,屠杀人民的这样一个邪恶的组织,它就要受到审判,何来而谈 平反!〞

美国国会也一如既往的举行听证会。而台湾陆委会和台湾民进党今年也发出声明,要求中共正视〝六四〞历史,落实言论自由。

纽 约城市大学政治学教授夏明指出,26年过去了,国际社会已经不再像当年一样制裁中共,而中共不但在继续杀戮中国人,在国际社会上也磨刀霍霍,不但威胁〝一 国两制〞的香港、澳门,对民主体制的台湾也不断施压。夏明认为,这些都使台湾当局意识到,如果不能推进中国的民主进程,台湾的民主自由也会受到威胁。

纽约城市大学政治学教授夏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全球必须要问一个最根本的问题:中共是不是还会屠杀?中共是不是还在抗拒人类历史进步的民主潮流?〞

〝民主中国阵线〞主席盛雪在纽约纪念〝六四〞的大会上指出,中共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煽动全国民众仇视、排挤、打压、举报法轮功学员的做法,更加把中国拖入了一个共犯互害的社会,中共将普通人也纳入了它这个政权对其他人进行迫害的一种身份。

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主席、民运领袖张健则认为,希望避免清算的中共官员中,一定掌握了中共屠杀民众的证据,而且这些证据早晚会水落石出。张健表示,当前民众对中共的积怨,已经不需要任何人去组织,足以使焚烧中共的烈火燎原。

轉載自新唐人

陈破空:中共不能说的秘密 残杀投降的国民党人

Posted: 10 Jun 2015 08:37 PM PDT

真相网2015.6.11】【作者:陈破空】 1948年12月,国共两军在淮海地区展开大决战,毛泽东亲自撰写了敦促杜聿明等投降书, 并且喊话说,停止抵抗,本军可以保证你们高级将领和全体官兵的生命安全,国军官兵在长春守将邓洞国因弹尽粮绝,北平守将傅作义受女儿,也就是当时的中共特 务欺骗,先后投降后,全国各地国军投降、投共成风,于是共军战事顺利,席卷整个大陆。然而中国建政仅一年,1950年10月10日由毛泽东主导的中共中 央,下达了镇压〝反革命〞指示,要各地纠正宽大无边的右倾倾向,下令大规模处决先前投降、投共的国民党军政人员,以及被俘或逃亡的国民党军政人员。


陈破空:中共不能说的秘密  残杀投降的国民党人
中共先蒙骗用好言好语将他们骗到手,然后再食言残杀。(网路图片)

杀害者分四大类,占主要人数的两大类是,第一类国共战争后期,倒戈投向共产党的,中共称之为起义、投诚,实为投降, 以及被俘释放返乡的。第二类已经退役返乡多年的原中华民国军政人员,或闲居,或从商,或从事其它职业,如教师、律师等,另有极小部分属于第三类和第四类, 因坚持与中共打游击而被俘的,战后逃亡外地,隐姓埋名的,被杀害的高级人士中,多数为国共战争后期,国民党师、军级以上投共将领,包括四十四军军长陈春 霖、第五军军长徐经济、第九十九军副军长甘清池、第八军副军长曾宪成、第十八军第九十师师长尹作赣,河西警备总司令部少将高参、叶干武等等,这也是中外历 史上闻所未闻的恶劣先例。降者免死,乃战场通则,极端残忍,而毫无人性底限的中共集团,屡屡创下恶之举,美国的南北战争,北胜南败,但战 后在美国国会大堂里,南北双方将领的雕像并行耸立,共同受到后人尊缅,因为美国人明白,不论谁胜谁败,他们都是手足同胞,对照这等文明境界,残暴的中共集 团犹如恶魔、撒旦降世,神州大地岂能不血腥遍野,这波镇反中,被杀害者也包括国民党抗日名将,如陆军中将周址,一六零师师长宋士台,第二军副军长兼第九师 师长陈映荣等等,还包括辛亥革命或护法原勋,如邓玉麟、夏之时、何海清、宋贺庚等等。


陈破空:中共不能说的秘密  残杀投降的国民党人
在镇反运动中,遇害的军公教人员最少在五百万人以上。(网路图片)

中共之所以残杀这些已经解甲归田、并无意与中共相争的名流人士,是因为他们都是当地名士,颇具名望,中共深恐他们聚众再起。中共要的就是斩草除根,斩尽杀绝。在这里毛泽东和共产党的手段是黑社会谋财害命的手段,先蒙骗受害人,用好言好语将他们骗到手,然后再食言残杀。

镇 反前,毛泽东对公安部长罗瑞卿说,在此之前为什么不能大量镇压〝反革命〞,是因为时机不成熟,我们的财经问题还没有解决,同资产经济的关系还比较紧张,如 果我们在那个时候提出大量镇反,是不合适的,现在情况不同了,财经问题基本解决了,〝抗美援朝〞战争也打起来了,因此你们不要浪费了这个时机。

毛亲发密令,按人口比例杀人,决定按人口千分之一的比例,先杀此数的一半,看情形再做决定。1951年初,毛批评湖南等地杀人不够,亲自指示,上海是一个160万人口的大城市,按照上海逮扑两万余人,仅杀二百余人的情况,我认为1951年内至少应当杀掉三千人左右。

南京是一个50万人口的大城市,国民党的首都,南京杀人太少,应在南京多杀。又电告华南分局广东方面,你们已经杀了三千七百多,这很好,再杀三、四千人,今年可以杀八、九千人为目标。在毛指示的鼓动下,各地放手杀人,仿如比赛一样,实际上杀人比例远远超出千分之一。

1954 年毛泽东宣称镇压〝反革命〞,共杀关、管二百至三百万人,但早在1952年底,中共公安就宣布共消灭反革命份子二百四十余万人,而中共内部传,实际遇害的 原国民政府军、公教人员至少高达五百万人以上。至于被俘的二百多名国民党高级将领,司令官以上,战后一直被关在中共监狱,从1959年开始,中南海处于对 台湾的统战目的,开始对他们分批特赦,直到1975年,也就是中共建政26年后,才全部释放,这些饱受牢狱之灾的国民党高级将领,等到走出监狱已经垂垂老 矣,却仍然被中共利用作为统战工具。

而大批投降或被俘的国民党士兵,被共军收编后,都被推到最前线作战,充当共产党炮灰,比如最先率完整 兵力投共的傅作义,国民党陆军上将,华北剿匪总部总司令,将其60万大军拱手交给共产党之后,仅两年,其精锐竟都被中共推到北韩战场,充当志愿军的作战主 力,伤亡惨重,几乎全军覆没,傅作义所部的工兵团,甚至被全部划入北京市劳改系统,名为留厂就业人员,边学习,边劳动,实际变相沦为劳改人员,充当共产党 的苦力。

韩战结束后,换俘时,一万多人被俘的中国〝志愿军〞,自愿选择到台湾,其中大多数都是当年降共的国民党官兵,他们看透中共本质,翻然悔悟,到台湾后重归国军行列,其他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志愿军战俘,终其一生受尽冷眼和歧视,后悔至今,可想而知。

1949年1月,中共军队不费一枪一弹进入北平,也就是现在的北京,原因在于中共以和谈为名,利用国民党北平首将傅作义,最后傅所部60万国军和平缴械。

中共统战成功全赖一个关键人物,傅作义的女儿傅冬菊。在那之前傅冬菊已经被中共地下组织发展为地下共产党员,成为潜伏在父亲傅作义眼皮底下的中共特务。


陈破空:中共不能说的秘密  残杀投降的国民党人
傅冬菊的父亲傅作义(网路图片)

有一回利用她年仅5岁的弟弟,从父亲傅作义的上衣口袋中偷走保险柜锁匙,用照相机拍下保险柜中全部军事机密,毛泽东和中共获得傅冬菊送来的胶卷称之为〝解放战争初期最重要的军事情报〞。

秘 密和谈阶段,毛泽东利用傅冬菊这一管道,与傅作义联系,傅冬菊则不仅向中共提供北平国军的重要军事情报,而且让中共明了傅作义的心思、动态乃至一举一动。 让中共一方牢牢掌握和谈的主动权。蒙在鼓里的傅作义直到交出北平之后才知道女儿的共产党身分,及其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甫顿感上当受骗极度后悔,大 骂傅冬菊不忠不义,两性家奴。

这个出卖了父亲、出卖了家庭、也出卖了中华民国的傅冬菊,投共之后情况并不理想,中共建政后这个为中共拿下 北平立下汗马功劳的大功臣,并未得到什么特别的回报,不仅没有受到中共的重用,反而遭受歧视,中共上级组织甚至不承认她的党龄,要她重新填表入党,为此她 感到极大委屈而愤怒。

1949年傅冬菊被打发到云南,在中共西南服务团任职。1951年被调入北京在人民日报当一名普通记者,〝文革〞爆 发后,傅冬菊被指控为〝阶级异己分子〞,反党、反革命被揪了出来,交由群众残酷批斗。连她当年为中共卖命所从事的特务工作都遭到质疑,一度失去自由。〝文 革〞后,傅冬菊被调到新华社香港分社工作。

早在中共建政初期,傅作义就将自己的多处房产,捐献给了中共,到了90年代,傅作义的女儿傅冬 菊退休回到北京居住的只是一间破旧的居室,没有装修,陈设简陋,连沙发都是布面的。对比众多官员的穷奢极欲、挥霍无度,傅冬菊却只有微薄的退休金,以至于 连单位的微利房,都是由干部少许出一些钱,就能将超值的政府工房购下成为个人所有都买不起,中共国务院机构事务管理局多次向她催逼房款。


陈破空:中共不能说的秘密  残杀投降的国民党人
晚年的傅冬菊 (网路图片)

晚年的傅冬菊生活窘困,看不起病、住不起院,微薄的退休金仅够吃药,后来病情加重,医院以资格不够为由,拒绝她住进高干病房。而傅冬菊对于中共的功劳,岂是任何副部长所能比拟。

傅冬菊只能住特需病房,这种病房任何人只要付钱就能住,每天的住宿费是400元,还要自己出护理费。一个护理员的一月工资就是几千元,两个护理员每12小时一轮班,因为傅冬菊付不起那么多钱,几个护理员先后甩手不干。

卧病2年多,当年那些与她联络,求她办事,靠她立功的中共地下党员如今都已升居高位、腰缠万贯,但没有一个人出面为她说话,也没有一个人去医院看她。

2007 年7月2日,贫病加交而孤独无助的傅冬菊,凄残辞世。据说傅冬菊临终前,对当年的行为颇为后悔,觉得对不起父亲,她对旁人说,到现在才发现自己对父亲的了 解实在太少了。随着岁月的流逝,她越来越理解父亲当年的做法,但为时已晚,她想写一本关于父亲的回忆录,但因自己病痛缠身始终无法如愿。

原标题:中共不能说的秘密 残杀投降的国民党人

文章来源:节选自陈破空《中南海厚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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